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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花都公司注册代理登记制度改革 “零门槛”办公司

简政放权达成共识

国务院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介绍说,这项改革是法学界长期以来关注并成为共识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简化公司设立。

修订公司法箭在弦上

国务院提出的这些举措是马上就要执行吗?“显然不是,国务院意见应该视为修订公司法应当遵循的精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说,公司设立登记,目前仍要按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办理。修订后,公司登记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办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订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当务之急。

钱少也可以创业

国务院会议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元。对于缴纳期限也有特别规定。

王保树评价说,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显然不利于公司设立。国务院的意见,其核心就是方便公司设立,简化设立程序,降低准入门槛。

国务院提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何理解?赵旭东说,这里指的就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一些金融公司,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这些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当然还需遵守。

刘俊海说,创业不应当对注册资本最低额有要求。钱多可以创业,钱少也可以,允许创业,在挣到钱后随时可以追加投资,而不是一开始就将其挡在创业之外。对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规定,事实证明保障不了交易安全。

对于想创业的大学生来说,资金是一道不小的门槛。而在不久的将来,“零门槛”创办公司将成为现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题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明确,今后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注册资本的放宽无疑让众多创业者及徘徊在创业门槛周边的人士欢呼雀跃。“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深圳南山区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黎明军是深圳一家主要业务为道路[color=rgb(0,0,0) !important]工程建设企业的负责人。几年前,他的公司注册资本高达500万元。在他看来,注册资本取消后,企业可以尽早地将有限的资金投入运营。

“以前觉得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或以上,才能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寻找到更有价值的客户。但是500万元资金用于注册登记上,耽误了购买机器等运营和生产成本的投入,也延误了公司资金的周转。”黎明军说。

况且,不完善的规则总是会催生灰色地带。过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资金,不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负责出资垫付,通过工商局审查之后就撤资。

上述南山区企业负责人表示,2010年左右他一个朋友注册一般纳税人时,按规定注册资本必须高于50万元。无奈之下,该朋友找到一家中介机构垫付资本,佣金交了将近2万元,而且“担心工商局会追究,风险一直存在。”

黎明军说,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相当于打开了大门,政府直接将此事摊开,符合大众利益。每个想创业的人都有了合法的身份在市场经济中搏斗。“公司数量会暴增,虽然这会增加行政管理的难度,但市场会更加规范,因为即便是个体户,其商业行为也将会受到工商局等部门更加严格的监管与制约。”

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如何构建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新模式?刘玉亭表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味着创业门槛降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宽进”的同时更需要“严管”。

刘玉亭表示,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工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制订工作细则和抽查办法,克服随意性,提高监管效能。对抽查中发现信息公示虚假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社会公众一旦发现企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随时向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在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一些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之后,这种现象仍然可能会出现。”刘玉亭对此并不避讳。不过,他认为,这种恶意行为今后会大大减少,原因在于此前企业的行为是对监管部门负责,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今后将会有更多的社会成员——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公众关注该企业的行为。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是整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有效增强企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协同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体系保障。刘玉亭指出,本次改革强调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除加强行政部门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外,注重发挥企业自身的作用,强调企业诚信和主体自治,实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等措施,真正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